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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民政部门按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l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二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的遗属,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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