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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上年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据实发放给本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县政府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财政支付,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抚恤优待对象到全县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就医时,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参保、参合医疗费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和卫生部门医疗费减免“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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