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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安置;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经联系协调仍难以安置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省、市、县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开办企业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活水平。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县城内公共汽车。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参观游览我县辖区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园以及文物、园林、名胜古迹等一律免收门票。

  我县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售票口处悬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标志牌,停车场入口处悬挂“军车免费”标志牌,自行车存放处和收费公厕入口处悬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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