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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因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帮助就近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户籍在城镇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户籍在农村的,应当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第三十五条 驻青部队干部、士官家属经部队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且常住户口在本县,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可享受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第三十六条 县内驻军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县政府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但因部队驻地不能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而无法随军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当地优先安排就学。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九条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县政府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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