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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饮片煎煮规范的通知

  5.1.1 煎药室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5.1.2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煎药室分为中药煎煮区和中药收发区,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其台账: --中药煎煮区:应设有准备、清洗、煎煮、药渣储存等功能区域。当1台机时应不少于10m2,每增加1台机时应增加不少于5m2,5台煎药机以上时应不少于5m2/台。 --中药收发区:应设有接收或代理工作台、收存中药柜、待发出中药储藏柜等功能,应不少于10m2。
  5.1.3 煎药室应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设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5.2 设备要求
  5.2.1 煎药室应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5.2.2 煎药工作台面应平整、洁净。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5.2.3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5.2.4 煎药室可配备相应的煎药机和包装机,其操作规程和保养应符合规定,详见附录A。
  5.3 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煎药室应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药学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药学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适宜位置,并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企业煎药室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参照执行。

6 煎药操作方法

  6.1 一般中药饮片煎煮方法
  6.1.1 煎药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但吸水性强的药物相对缩短,15分钟即可;较难吸水的则要适当延长浸泡时间,并定时翻转,促进其吸水,以润透为度。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若煎药机煎煮浸泡加水量可根据待煎药剂数,加入相应水量。加水量参考附录A。
  6.1.2 每剂药一般应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性质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10-20分钟。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6.1.3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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