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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
  (二)燃气汽车改装安全质量要求
  1.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实行企业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汽车改装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1.2-2009)等有关改装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燃气汽车改装作业;对拟改装车辆在改装前要做汽车技术条件的检测;改装时要提供合格的车用气瓶,并对供气、控制、燃料转换等专用装置进行安装、调试和检验检测。燃气汽车改装企也对所改装汽车的燃气装置系统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3.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在改装车辆出厂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出具《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在改装燃气汽车前后端右下角位證喷涂CNG标示,并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永久保存并报当地州(地、市)公安、质监、交通(运管机构)部门备案。
  二、认真遵守燃气汽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燃气汽车安全运行
  (一)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或者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向州(地、市)质监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车内规定位置。
  (二)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使用安全。
  (三)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汽车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
  (四)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充装的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或者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违反本规定的甶质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格局,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着力维护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处理好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加强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燃气汽车改装的相关政策;要协调交通、公安交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配合联动机制,从行政手段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燃气汽车改装工作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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