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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工程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违规操作、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査机构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成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査询、共享机制,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能公开的各类监管信息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示范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两年内在我省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性加分奖励,并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予以必要的奖励。
  (三)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各地应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业扶持政策,对工程建设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打破行业壁垒,大力支持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专业承包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实施混业经营。鼓励中央和外地优秀施工总承包企业成建制迁入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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