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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资产监管工作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向上级部门报送资产购置、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报告时,须同时向专员办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二)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产购置、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须由专员办直接支付审核的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报送资料包括:

  (一)工程采购支出需提供的资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监理支付证书、基建财务月报表、监理工作月报、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说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需提供的资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采购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物品或服务采购合同、进口商品委托代理协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说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在第一次申请直接支付用款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工程采购支出还需提供:立项的请示、立项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当年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等资料;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还需提供:立项的请示、立项的批复、项目申报书、当年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等资料。

  (四)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在收到直接支付的到账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报送到账通知书和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在直接支付审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合同、票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以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监管工作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审批开设银行账户。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报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纸质表格加盖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印章)及电子数据、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还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报送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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