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开立住房资金账户,应报送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

  3.开立收入汇缴账户,应报送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4.开立外汇类账户,应报送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开立其他账户,应报送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银行账户备案。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报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纸质表格加盖本单位印章)及电子数据,同时还需报送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户备案的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年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XX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纸质表格加盖本单位印章),附电子数据及年末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报送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时,须同时向专员办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二)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时,须同时向专员办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三)向财政部提交政府采购变更报告时,须同时向专员办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四)收到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变更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监管工作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报送《中央基层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报表》纸质材料、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监管工作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收到其他单位出具的审计或检查结论书面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向专员办报送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或发生重大财政财务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专员办报送纸质材料一份。

第五章 专员办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青岛专员办成立以办领导为组长的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