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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青岛专员办一处为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处室,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精神,全面实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一处按照预算单位的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分工,负责和把握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方向、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青岛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情况,负责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总结和信息上报工作。一处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一)做好基础工作。负责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数据库,受理登记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核审批资料、财政财务信息等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整理保管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形成的各种数据报表、批复文件、工作报告、数据分析资料等,并及时更新综合财政监管信息数据库。

  (二)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专员办综合财政监管年度工作计划,通过收集分析综合财政监管信息资料和审核审批财政部授权事项等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并根据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按照问题的类型和性质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开展约谈、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等工作。

  (三)总结报告。在开展访谈、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或者在日常监管中遇到突发事件、新问题、新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管过程,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监管结果。负责上报青岛专员办综合财政监管季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对于财政部规定需要定期上报的监管事项,如国库直接支付、银行账户等,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要紧紧围绕财政部《实施方案》开展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履行综合财政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权责统一。

  第二十七条 把握大局,转变工作理念。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派出机构,须树立全局意识,将工作重点放在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上,以维护财经纪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行中央财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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