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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车辆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车辆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告
(韶府[2011]65号)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省安监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教育厅、质监局、信息产业厅、法制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重点车辆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装范围

  凡是在韶关市登记备案和在外省登记备案但在韶关市内运营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车;教练车;危险品运输车(含剧毒、易燃、易爆、毒性化合物品运输车);校车(包括幼儿园接送车);工程运输车(1.5吨以上的泥头车、砂石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重型货车(载重量15吨及以上);公路列车(以下称重点车辆)。

  二、安装时限

  所有重点车辆应在2011年12月1日前全部安装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卫星定位汽车记录仪产品。在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实施前已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终端设备的重点车辆,应在2011年12月1日前,逐步将车载终端升级到符合省标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所有车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数据要通过企业运营平台或运营商运营平台接入监管部门平台、市监控平台及公安重点车辆监控平台。

  三、法律责任

  对于逾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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