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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数据来源。
  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支凭证。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0分)
  (一)指标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在潭江流域内所有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扩、改、迁建、技改项目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二)计分办法。
  本指标权重1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规定如下: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2.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且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或报告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3.建设项目未经环保核准而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且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或报告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4.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而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运行),且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或报告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三)数据来源。
  1.当年上报的自查资料;
  2.上级检查、抽查或相关通报;
  3.群众信访、媒体反映属实的情况。
  (四)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
  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15分)
  (一)指标定义。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是指在工业企业环保监督检查中,对潭江干流、支流沿岸厂企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制度建设等考查情况。
  (二)计分方法。
  本指标权重15分,检查或抽查工业污染源,每发现一次超标排污或环保管理不善的扣3分,扣完15分为止。
  (三)数据来源。
  1.上级检查、抽查或相关通报;
  2.群众信访、媒体反映属实的情况。
  十、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5分)
  (一)指标定义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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