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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书面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亲属、朋友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泄密举报人身份资料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已立案调查的食品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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