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2.2.9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外事办公室、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
  4.1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报告。
  4.1.1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1.2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城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固体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2固体废物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