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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可向当地县、区政府慈善机构申请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救助。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在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 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吸毒、服毒、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正常生育、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 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
  (六)扣除已获得政府、慈善机构和社会救助或捐助的费用;
  (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八)其它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证明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医院发票或当地新农合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有效发票复印件;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五)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区居(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及时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通过社区或村委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批的原则,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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