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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 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复印件;

  (6)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7) 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8)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盖章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专用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

  (三) 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地税机关对持证人是否享受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复核,已享受过政策的人员不予减免。

  3.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并在每名被吸纳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用章,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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