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减免税额的预核、扣减及清缴办法
1.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税审批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预核企业本年度减免税限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限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缴纳各项税费的,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3)企业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在次年1月底前,重新核定企业本年度减免税限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限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
2.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抵缴办法如下:
(1)预核减免税限额及核定减免税限额按照本条第1款第(1)、(3)项规定执行。
(2)纳税人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3)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于次年2月底前,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附件),将该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及实际减免税执行情况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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