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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4)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较大,且实际应减免税额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的,企业可按《公告》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于认定当月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预核减免税限额,预核减免税限额在纳税年度内仅调整一次。

  三、对领用餐饮定额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金额单位:元;人员单位:人

地税微机编码

 

国税微机编码

 

企业名称

 

本年度安置失业人员人数

 

本年度核定

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实际执行情况

未扣减

减免税总额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允许扣减企业所得税额

减免营业税额

减免城建税额

减免教育费附加额

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额

减免防洪费额

合计

1

2

3

4

5

6

7=2+3+4+5+6

8=1-7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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