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4)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较大,且实际应减免税额超过预核减免税限额的,企业可按《公告》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于认定当月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预核减免税限额,预核减免税限额在纳税年度内仅调整一次。
三、对领用餐饮定额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金额单位:元;人员单位:人
地税微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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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微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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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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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安置失业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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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核定
减免税总额
| 减免税实际执行情况
| 未扣减
减免税总额
|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 允许扣减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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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营业税额
| 减免城建税额
| 减免教育费附加额
| 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额
| 减免防洪费额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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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2+3+4+5+6
| 8=1-7
|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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