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八)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九)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一)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二)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支持重点
(一)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对2010-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给予资助,具体包括: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 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
(二)支持重点。对国家级出口基地及重点培育出口基地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为上述出口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予以优先支持。
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出口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出口基地内相当比例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务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扩大服务功能的潜力,并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