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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良好的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违规、违纪情况。

  (三)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还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资格。

  五、申请专项资金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2010年度已获得我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且符合本通知平台类型及条件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

  六、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请支持内容、投资规模、项目建设时间等。

  (二)2010年-2011年期间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的业务合同、发票等。

  (三)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优惠服务协议。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初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委、局和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区县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初审;市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

  项目申报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八、项目复审与专项审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复审合格项目的建设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九、项目的最终审定与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结论确定对项目的资金支持额度。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由市财政局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十、专项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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