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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网络开发及维护、软件开发及维护(含网络)、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一般印刷业务,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或由部门集中采购。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应事先报州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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