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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功能,提高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我厅决定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厅确定广州、深圳2个市作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鼓励非试点市积极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二、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于2011年10月启动,时限为2年,2013年10月底结束试点。我厅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市工作进行评估,从中遴选出适宜的模式向全省推广。
  三、试点市要按照《广东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市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我厅。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王琳
  联系电话:020-83813425
  传  真:020-83805506
  附件:广东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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