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合资金,合力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是各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有效补充。市及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衔接和资金整合工作,探索和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新机制。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要求,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在全市主要涉农区、县(市)和国有农(林)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使绝大部分村、农(林)场均享受到财政奖补政策,村内道路、环境等公益事业有较大发展,并逐渐形成稳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
二、奖补范围、比例和方式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
(一)奖补范围。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主开展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均可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亦可享受此项政策。
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蒲河流域沿岸治理、少数民族乡和重点扶贫村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对有一定公益设施基础、有提升空间、有得力干部的村,可作为重点支持村和典型示范村进行重点扶持。
村民自家受益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项目和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在奖补范围之内。
(二)奖补比例。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予以补助。所需奖补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70%,对新民、辽中、法库3个县(市),市与县(市)财政各承担15%;康平县为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的80%,市与县分别承担15%和5%;对其他涉农区,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20%。对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除省以上财政承担70%外,属区、县(市)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区县(市)财政、国有农(林)场各承担10%;属市国有农(林)场项目,市财政承担10%,国有农(林)场承担20%。对重点扶持村和典型示范村,在省下达我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内,可适当提高财政奖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