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批复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由村委会发放到农户,并组织筹劳,进行项目建设。
(二)奖补资金拨付。
1.市和区、县(市)财政要将按比例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及时划入本级“支农资金财政专户”并设置专账核算。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要设“一事一议项目”专户。
2.村民筹资、村集体资金投入、社会捐赠等要全部转入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一事一议项目”专户。
3.乡镇财政对项目村所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区、县(市)财政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4.区、县(市)财政将本级奖补资金部分或全部拨到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同时向市提出申请,并附拨付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
5.市根据区、县(市)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将本级及上级资金拨入区、县(市)“支农资金财政”专户,区、县(市)财政要及时拨付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对县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将财政奖补资金下拨到县财政局,按报账制管理;对市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直接将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到主管部门,按报账制管理。
6.按省有关要求,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算执行月报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区、县(市)要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加快财政奖补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并于每月3日前将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市综改部门。市综改部门将适时调度区、县(市)预算执行情况,查找不足,研究对策,重点督导。
(三)奖补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与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项目资金一起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开支,不得用于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也不得返给出资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挤占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支付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单据,必须经村主任和村民理财小组联签后,方可报账;拨付施工单位的款项,施工单位必须出据正规发票报账。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并按辽农改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上下级财政统一清算,多退少补。
四、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