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车用成品油储运机构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0年,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治理维修和淘汰报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未列入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新车,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关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在用机动车转入、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过户手续。对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车辆选型实行尾气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严把环保准入关,制定相应的促进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率先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
严格实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对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2010年10月1日起必须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对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统一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经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检测机构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或者标准进行收费,鼓励实行社会化运营。
加强机动车排气路检执法和停放抽检。按照《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协作,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抽检。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无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高排放车型及目测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路检;重点在用车大户(拥有机动车10辆以上的单位)及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地抽检。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抽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现场抽测应该快捷、便利、文明地进行,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及其证照。对定期检测、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