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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依据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形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发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年报,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发改(物价)、经委、贸粮、公安、财政、环保、交通、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为成员,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快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快完成《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湖州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全面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推进联防联控
  本着“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城市联防联控,在长三角主要城市实现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标准、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实现标志互认,共同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性及其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加强机动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设立城市无车日,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型,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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