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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淄博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

  淄博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其登记、交接、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关制度,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人文关怀,维护生命尊严。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病死的婴幼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第六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第七条 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委托处理协议书,并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遗体处理费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委托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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