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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清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颁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及时发现并制止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监管指令。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名单,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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