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查。对各市县(区)、开发区部分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制度情况进行的检查。
2.专项稽查。针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工作具体执法行为而展开的稽查。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上级交办的环境案件查处的稽查、群众投诉举报的信访办理情况的稽查等。
六、环境监察稽查的频次
1.抽查。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企业5-10个。
2.专项稽查。每半年一次。每次确定一个稽查内容。
七、环境监察稽查的工作方式
1.专项稽查提前通知被稽查对象,告知其稽查时间、稽查内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
2.稽查人员根据需要和工作程序,采用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抽测、物料核算和实地核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主管人、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文书,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取证。
3.在实施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稽查记录,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稽查结束时,把稽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向被稽查对象说明,在核定事实,听取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在稽查记录上签字。
4.现场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八、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应接受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稽查,如实提供稽查所需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稽查意见书》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
九、稽查工作结束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将稽查情况总结上报市环保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将稽查工作的材料分类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附件: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流程图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