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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州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完善政策,加大改革创新支持力度
  21.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对新进入我市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在开业前期给予税收、选址等方面的支持,对年度金融机构引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市级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金融贡献评价制度,每年末根据金融机构对本市的贡献情况,按照相关办法由市政府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
  2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允许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
  24.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经省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经批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5.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银保共担机制。对当年达到湖政办发〔2008〕11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单个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其中注册资金已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担保机构,每增加注册资金5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限定20万元。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绩显著者,给予担保机构当年平均担保额3‰的奖励。进一步发挥好奖励资金的激励效应,对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视风险实际发生情况再给予实际损失额10%的风险补助。
  八、加强领导,确保金融业创新发展顺利推进
  26.进一步强化政府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市政府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交流沟通,建立协同管理、共促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业的支持,帮助支持金融业做大做强,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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