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又不愿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0%。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月70元的门诊包干费,个人账户不再划入。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特殊病种项目及经办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自理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结算。具体支付标准等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