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市、区、镇(街)民政和救灾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5 市、区、镇(街)三级应分别按不少于500人、250人、100人的救助人数储备救灾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各地应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市、区、镇(街)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市、区两级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民政和救灾职能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镇(街)要建立一支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灾害应急救助队伍。
4.5.2 建立市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水务、卫生、气象、国土资源、地震、农业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养、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局、慈善会、红十字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和监管工作。
4.6.3 加强各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市、区、镇(街)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应急救灾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和广场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