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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市、区两级民政或救灾职能部门协调三防、国土资源、地震、农业、交通、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民政或救灾职能部门、三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级救灾职能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5.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2)全市死亡30人以上;
  (3)房屋倒塌2000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各区救灾职能部门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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