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