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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六)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七)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能源管理情况;

  (八)项目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九)节能措施建议;

  (十)结论。

  第九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民用建筑项目的具体指标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

  节能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参考。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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