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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七)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六)超过市平均能耗强度的项目,能耗替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七)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政府节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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