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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集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财政和人社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推荐调查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会议研究。担保机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申请人的诚信情况、经营项目、市场前景、科技含量、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情况,研究决定贷款额度。

  (四)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五)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贷款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微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贷款额度男性在5万元以内、女性在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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