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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政发〔201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的公正,使价格鉴证更好地为政府、为司法、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价格鉴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价格工作发展的客观趋势,对于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判定价格水平,提供价格依据,健全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经批准设立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社会机构、市场主体、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财产财物、商品、权益、有偿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公正性鉴定与认证。
  三、价格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财产财物的处置,司法、执法案件中的涉案物,仲裁中的标的物,市场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价格矛盾和纠纷、调定价的前期论证、价格公正、价格证明等。
  四、我市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对各类涉案物需要价格鉴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鉴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证明不具备价格公正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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