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初次登记)。
2、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岗位、社会保险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
5、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进行就业异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3、其他规定的资料。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异动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花名册。
2、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3、其他规定的资料。
用人单位提供上述从业人员花名册同时,应提交电子表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就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业异动登记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工作由“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协管员上门采集流动人员信息时,应认真填写《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中“劳动就业形式”栏目。对获取的信息,应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通过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方式或其他方式实现就业的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的从业人员。市内五区跨区从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管员执行就业情况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就业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通过协管员及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信息,为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