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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为居住在长沙市辖内的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每人对应填写一张登记表。用于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
  二、如果流动人口属首次来本市登记,请详实填写本表所有项目。
  三、对于选择类项目,在对应项目前打“√”,并只能单项选择。
  四、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表格。
  五、张贴流动人员近期的1寸免冠照片。
  六、“房主(代理人)”是指房屋所属房主,或房主委托的代理人,或房屋所属单位。
  七、“现居住地址”栏中,“街(镇)”是指居住地所属的行政街道或乡镇;“街(路巷)”是指详细街路巷名称;“详址(房号)”是指继门(楼)牌之后的详细地址。
  八、“出租屋编号”是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为方便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按一定规则编排的出租屋管理序号,流动人口不需填写。
  九、“是否承租人”,租住出租屋的填写。承租人是指与房屋出租人(房主/代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代表人。
  十、有职业的人员必须填写“劳动就业形式”中的栏目,如果无职业,则只需在“职业”项填写“无业”。
  十一、“0-1周岁子女情况”,指流动人员1年内出生的子女情况,无论是否随行均需填写。
  十二、“灵活就业”是指除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外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十三、“随行16岁以下非本市户籍人员情况”,是指年龄0-16周岁(含16周岁)的随行人员,由同行中关系最直接的1名成年人填写。超过2名随行人员的,其资料在“备注”栏或表格空白处填写。如随行人员需办理居住证,则按办证流程另填新表。
  十四、“办理居住证情况”,是指流动人口申办《湖南省居住证》的情况。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收取工本费。
  十五、“备注”,是指其他需要补充填写的情况。包括获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单位授予的立功受奖情况,或者被处治安拘留以上(含治安拘留)处罚情况(需要核对证明材料)等奖惩情况。
  十六、“填表人”,由流动人口本人签名;“审核人”,由协管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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