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长沙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园林局承担的园林行政执法和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给市林业局,实行林业、园林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综合执法。
(三)负责全市城乡绿化统筹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保持和增加全市绿化面积的工作职责。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的职责。完善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优化林业产业发展布局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承担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森林及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与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负责全市城乡绿化统筹管理工作,承担牵头组织保持和增加全市绿化面积的工作责任;拟订城乡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林业、园林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全市林业绿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指导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与培育;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按权限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导林木种子调剂、质量监测、良种繁育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