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村卫生室建设。
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宁发改社会〔2010〕199号)要求,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范围的行政村卫生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具体建设方案,统一安排资金,在2013年年底前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全区所有未达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基本设备配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筹集,自治区卫生厅统一招标配置。新建村卫生室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识,原则上建在行政村部,资产归当地乡镇卫生院所有,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鼓励社会组织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各县(市、区)行政村卫生室村医的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村委会考核确定,根据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等情况,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2000人的配备2名村医,其中1名为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工作需要;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村医服务能力酌情增加村医数量。自治区建立村医配备备案制度。
(四)规范村卫生室管理。
全区行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必须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许可。进入村卫生室从事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市、县(区)必须将行政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宁夏基层基本药物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对其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申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供应,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保险范围,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3.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2011年自治区统一安排,将村卫生室纳入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逐步完成村卫生室计算机硬件设备配置,在全区社会保障一卡通网络架构基础上,2012年实现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