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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完善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体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包括饮片、小包装饮片、配方颗粒剂等)和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按照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医药。省有关部门在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时,应按照国家确定的调整范围,加大对我省中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允许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为患者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中药院内制剂;处方在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委托通过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和中成药、中药院内制剂价格,完善补偿机制。
  (四)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力争在中药材提取物、有效成份、中药新制剂、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技术等方面,取得一批专利权;在新药研发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取得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在优势地道药材及其制剂和可持续利用的研发方面,力争形成专利保护网;对尚未公开的民间传统医药知识、经验方等,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加强中药材品种选育,力争取得一批植物新品种权;切实采取措施,加快中医药专利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实施品牌战略,推进“黔药”、“苗药”等品牌建设;加强中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地道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全省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推进中医药事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大对中药的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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