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对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应当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七条 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下列行为: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劳务分包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