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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水政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船只)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举报内容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盗采河砂具体的位置及使用船只的名称、编号等。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市有奖举报指挥中心,区水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对有效举报案件,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依照《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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