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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八条 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举报人可直接拨打市水政执法举报电话8335 3261,或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水行政执法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管辖范围及举报内容的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水政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水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予以立案处理的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止举报人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
  第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违法采砂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对重大违法盗采河砂案件、跨区域的非法采砂案件可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受理、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公布处罚结果,并在公布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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