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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研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照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以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指导意见,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3.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机制。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四)改革公立医院人事制度
  1.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照中央关于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规模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以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各项公益性任务的完成。
  2.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在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云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规定》,总结经验,逐步推开。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民营医院间双向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五)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社会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应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上规模、上水平的民营医院。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化中,要给民营医院发展留出合理空间,明确民营医院卫生人员、床位和资产总量的比例等发展指标。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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