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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程皖梅同志提前退休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程皖梅同志提前退休的通知
(南价综〔2011〕21号)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根据程皖梅同志自愿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其提前退休。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程皖梅同志退休费比例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90%计发,折算后的职务工资为459.00元、级别工资为762.3元,合计退休费为1221.3元。退休费从2011年09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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