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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3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二、深入查找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各地在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3项重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州(市)、县(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工作较为滞后,项目建设用地尚未落实,资金配套不到位,建设进展缓慢,昭通、楚雄等州(市)目前尚无项目开工。个别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不科学,选址较为偏远,内部结构不合理、外部装饰不美观、绿化建设不配套,不利于保障对象生产生活。部分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滞后,入住率不高,闲置现象较为突出。二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建设管理的项目总量偏少,省投融资平台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部分州(市)投融资平台搭建和引进工作滞后,自行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较慢,怒江州至今尚没有项目建成投入运行。部分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不规范,项目设计深度不足、变更较多,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不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不配套,运营监管平台还未建立,污水垃圾处理率偏低,减排效果不理想。三是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较为滞后。部分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怒江、保山、楚雄和红河等州(市)基本没有开展有关工作。个别地方未按照“三结合一体化”要求成立规划编制工作机构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而是委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导致规划成本过高、内容复杂,不适应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难以推广。
  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查找推进3项重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缺补漏,努力完善措施,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3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要抓数量。各地可采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确保全面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原则上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应以政府主导建设为主,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并由指定的部门或投融资平台为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占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要适当控制“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乡镇教师、卫生院、计生站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并确保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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