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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3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二要抓质量。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做到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外型美观,环境达标。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规定及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确保把保障性住房建成优质工程、安全工程。
  三要抓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围绕抓开工、促进度、保投资目标,继续按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要求,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确保所有项目均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在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并在年底前完成投资额的60%以上。
  四要抓分配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规范准入审核,提高分配效率,及时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全省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和保障条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由住户自主管理,也可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确保居住环境质量和安全。
  五要抓资金到位。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省财政厅等部门要督促各地尽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二)切实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要抓竣工。要按照规划目标要求,认真梳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规划建设的248个项目于2012年9月底前全部竣工。
  二要抓运营。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对验收合格达到运行要求的项目应尽快办理验收手续,及早投入运营,避免设备长期闲置造成浪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建立覆盖全省的水质、水量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确保达标排放,提高设施运营效益。
  三要抓管网配套。按照城镇管网雨污分流和中水回用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收利用率。强化垃圾收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垃圾收集面,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四要抓股权到位。各州(市)应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平台搭建工作,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对2011年9月底前仍未交由投融资平台实施的项目,应全部移交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到期不愿移交的项目,应按照有关程序明确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和相应权益。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规定抓紧审核办理,明确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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